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0號異 議 人 方長信相 對 人 劉祺峯(即劉育伯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4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09年度司執字第86461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並於強制執行程序所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7月14日所為109年度司執字第8646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114年7月21日送達異議人,是異議人於114年7月23日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經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送請本院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判決之執行,以其內容為限,判決內容認定本件抵押權存在因抵押債務人即相對人撤回上訴而確定,則本件抵押權人即異議人憑許可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強制執行名義,自應繼續執行,不得撤銷,本院司法事務官未詳加調查即塗銷異議人所聲請執行相對人之不動產查封登記,顯已違法,爰依法提出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㈠異議人執本院108年度司拍字第653號拍賣抵押物裁定(下稱
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與合法送達證明作為執行名義,主張相對人之繼承人劉育伯於108年1月7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向異議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並依法登記在案,嗣後由相對人繼承系爭不動產,茲劉育伯對異議人負債464萬元,為此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拍賣系爭不動產。嗣經相對人向本院民事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109年度訴字第3073號),該案並於111年1月25日判決;爾後異議人及相對人皆對前開判決各自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12月27日判決在案(111年度重上字第316號,下稱系爭高院判決);異議人再就前開高等法院判決提起一部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13年6月5日裁定(113年度台上字第812號)駁回異議人之上訴,至此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終告確定,此有系爭執行程序卷附上開判決、裁定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
有效成立,自應加以審查。又非訟事件之強制執行名義成立後,如經債務人提起確認該債權不存在之訴,而獲得勝訴判決確定時,應認原執行名義之執行力,已可確定其不存在(最高法院81年台抗字第114號、79年台抗字第30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聲請人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之執行力既確定不存在,自不得再為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判意旨參照)。是執行法院如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發現據以開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未成立,或執行名義之執行力嗣後已不存在者,即應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㈢本件依系爭高院判決主文第2至4項所載:確認兩造間就系爭
不動產所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異議人應將如附表所示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系爭執行程序就系爭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撒銷。是異議人執以為執行名義之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所示准予強制執行之抵押債權,經實體判決不存在,並經前開確定判決判命異議人應塗銷抵押權,及判命撤銷系爭執行程序確定,則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之執行力已可確定為不存在,故本院司法事務官據此駁回異議人之強制執行聲請及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查封登記,自屬有據。是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異議,核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附表編號 不動產標示 抵押權登記內容 一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03/10000 ㈠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㈡受理機關: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 ㈢收件日期:108年1月4日。 ㈣收件字號:莊登字第3010號。 ㈤登記日期:108年1月7日。 ㈥權利人:方長信。 ㈦債權額比例:全部。 ㈧擔保債權總金額:500萬元。 ㈨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與抵押人於108年1月2日所立消費借貸契約所發生之債務。 ㈩清償日期:(空白) ㈩利息(率):無利息。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無。 二 新北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7樓建物所有權全部,含共用部分4848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