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國字第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亞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