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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國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國字第23號原 告 黃典隆被 告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被 告 新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蕭胤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蕭胤瑮為被告新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兩造當事人均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175、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係由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12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北高行)提起訴訟,嗣經北高行以無審判權而以113年度訴字第942號裁定移由本院審理;本件訴訟繫屬中,被告新北地方法院之法定代理人,於114年6月4日由許仕楓變更為蕭胤瑮,然兩造當事人迄未聲明由蕭胤瑮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