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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勞專調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勞專調字第1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被 告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Michelle Georgette Parker被 告 王柏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契約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王柏清對被告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受扣押命令之翌日起迄今每月承攬報酬債權逾新臺幣(下同)2萬0,280元。準此,原告就訴訟標的可受之利益,即為計算至起訴日民國114年11月12日止對被告王柏清之債權額共計132萬1,957元(見原告114年12月8日民事陳報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061元,扣除已繳之8,000元,原告尚應補繳9,061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