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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勞補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勞補字第16號原 告 刁嬋娟上列原告與被告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0萬7,278元、預告工資2萬8,590元及精神慰撫金10萬元(依序為訴之聲明第2、3、4項),訴訟標的金額為33萬5,868元【計算式:207,278+28,590+100,000=335,868】,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惟就訴之聲明第2、3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23萬5,868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213元【計算式:3,320×2/3=2,213,元以下四捨五入】;至訴之聲明第4項部分,則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另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其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所為之離職意思表示無效,目的係為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與訴之聲明第2、3項之訴訟利益相同,不併算價額。準此,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07元【計算式:4,620-2,213=2,40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卓鵬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