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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勞補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勞補字第18號聲 請 人 李祐忻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力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調解。查聲請人聲請調解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9,7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