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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勞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勞補字第10號原 告 吳鴻宇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福來即頂尖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萬7,6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231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07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本正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