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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勞補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勞補字第21號原 告 黃士育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昱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36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3,253元【計算式:4,880×2/3=3,253,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失業給付差額損失28萬8,540元,則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4萬8,540元【計算式:360,000+288,540=648,540】,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扣除前述暫免徵收之3,253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397元【計算式:8,650-3,253=5,39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