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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勞補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勞補字第36號原 告 戴亦頫

戴士恩戴子杰共 同訴訟代理人 宋建誼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攝影人數位影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萬4,4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5,08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