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勞補字第32號原 告 王念喬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靖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請求被告公開道歉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準此,本件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