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勞補字第46號原 告 郭承宗上列原告與被告武氏商欣等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