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勞補字第49號原 告 陳南宏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都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薪資差額新臺幣(下同)105萬3,500元(見民國115年3月16日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902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634元【計算式:13,902×1/3=4,634】。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心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