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勞補字第42號原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訴訟代理人 黃杉睿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萬2,1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48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