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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勞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勞訴字第24號原 告 吳鴻宇被 告 蘇福來即頂尖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6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茲已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33至37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日期: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