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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勞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勞訴字第30號原 告 劉嘉鈴被 告 翔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振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核屬勞動事件。惟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中市西屯區、原告之勞務提供地在臺北市大安區,均不在本院轄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1111商搜網查詢資料、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為憑(見本院卷第15至19頁),揆之前揭法條規定,併考量兩造應訴之便利性,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為宜。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心喬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