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勞訴字第9號原 告 林裕峰訴訟代理人 張品黎律師被 告 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法定代理人 藍易振訴訟代理人 許苑律師被 告 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鄭英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移送前來。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具狀變更追加訴之聲明,先位聲明第1至3項請求確認民國112年9月12日輔仁大學112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1次會議案由一決議、輔仁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校國性別事件第0000000號案申復評議書決議無效、113年12月16日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委員會第16屆第47次會議之再申訴評議決議均無效(備位聲明第1至3項請求撤銷上開決議),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加計先位聲明第4項訴訟標的金額13萬0,275元(備位聲明第4項亦同),合計178萬0,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443元,扣除已繳之4,000元,尚應補繳1萬8,44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