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14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蔡珮辰律師王俊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8,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4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987元(計算式:14,487-500=13,98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