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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149號原 告 沈佳育即皇魁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詹人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3萬4,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3萬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9,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