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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167號原 告 蕭毓賢被 告 呂煥欽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萬1,110元(計算式如附表。起訴後之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4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6,912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附表:(單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35萬元 利息 90萬元 114年7月1日 114年7月3日 (3/365) 15% 1,109.59元 1,109.59元 合計(本金加計利息) 135萬1,110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