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174號原 告 奇磊鈺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相福生以上原告與被告洪梓榆(原名:洪文琳)間請求返還倉庫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向本院遞「強制執行聲請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表明原告具狀之真意是否為提起訴訟,若係提起訴訟,請補正「民事起訴狀」,並於書狀內具體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