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113號原 告 達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安重被 告 美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宜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萬0,6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5,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