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116號原 告 唐靖雯即鼎盛資產管理企業社上列原告對被告都建豐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