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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126號原 告 呂昭賢訴訟代理人 潘虹宅被 告 洪恩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及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7萬元等語,其中遷讓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市價為據。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系爭房屋於民國114年10月9日(即起訴日)之估定建物現值資料,經該局函覆:系爭房屋主要建材係加強磚造,建築完成日期為63年5月24日,以114年10月9日為價格日期,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11至13條,及依新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與「耐用年數及折舊率表」等規定,認系爭房屋之建物現值為6萬9,490元等語,有新北市政府地政局114年11月25日新北地價字第1142376722號函暨檢送新北市中和區建物現值調查估價表在卷可佐。

加計原告請求給付租金7萬元部分,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萬9,490元【計算式:6萬9,490元+7萬元=13萬9,4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