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240號原 告 楊陳湘芸訴訟代理人 楊承先
趙文魁律師被 告 楊承淑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司促字第212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自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本金及利息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8月6日共計為150萬8,01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準此,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150萬8,0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1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8,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碧如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50萬元) 1 利息 150萬元 114年6月29日 114年8月6日 (39/365) 5% 8,013.7元 小計 8,013.7元 合計 150萬8,0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