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249號原 告 意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子揚上列原告對被告宴昇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代墊款,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5,6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87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37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