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263號原 告 意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子揚上列原告與被告宴昇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萬4,9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萬6,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