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273號原 告 宋兆明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8,3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