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28號原 告 廣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文婉原 告 廣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文婉原 告 廣源清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崇明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勝幸福站A2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5,1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