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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280號原 告 宏富重機械修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星洲原 告 陳星洲即天元工程行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庭尉律師被 告 永陞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冠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起訴狀附表所示6張支票之票面金額加總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0,7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