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290號原 告 中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忠原 告 大中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忠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聖倫被 告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5日之本金及利息共計為新臺幣(下同)319萬6,69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19萬6,6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8,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碧如附表:(幣別:新臺幣)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14萬 4,147元 1 利息 138萬8,547元 114年7月7日 114年11月5日 (122/365) 5% 2萬3,205.85元 2 利息 175萬5,600元 114年7月7日 114年11月5日 (122/365) 5% 2萬9,340.16元 小計 5萬2,546.01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319萬6,6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