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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220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被 告 劉少羿即劉清嚴

劉黃壽美劉淑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ㄧ、被告間就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同段3990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7樓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04年11月13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二、被告劉淑玲、劉黃壽美就上開土地及建物,於104年11月13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向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劉少羿尚積欠伊一、新臺幣(下同)27萬6,802元,及自10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未受償利息64萬9,355元;二、31萬3,009元,及自11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未受償利息89萬4,360元,則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0月27日)即為247萬4,524元【計算式:27萬6,802+27萬6,802×14.99%×(7+119/365)+64萬9,355+31萬3,009+31萬3,009×14.99%×(288/365)+89萬4,360=247萬4,524】。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不動產周圍近期之交易實價為每平方公尺21萬1,217元,而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值應為2,306萬2,784元【計算式:(總面積99.46㎡+陽台9.73㎡)×21萬1,217元/㎡=2,306萬2,784元),被告劉少羿之應繼分為8分之1等情,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頁面、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在卷可參,則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應為288萬2,848元(計算式:2,306萬2,784×1/8=288萬2,848),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7萬4,5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