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232號原 告 阮金玲兼訴訟代理人 丁昱書被 告 林東照即兆申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街○000號房屋及坐落土地(下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正本返還原告,其等訴訟目的在除去或防止對系爭房地權利表徵之妨害,其獲勝訴判決之客觀利益不明而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日期: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