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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236號原 告 黃于倩法定代理人 黃英傑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0萬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82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