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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237號原 告 鄭羽婷

鄭羽伶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子良律師被 告 晶華一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欣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會計帳簿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5萬元,並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415元在案(下稱原裁定),然原告對原裁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5年度抗字第294號裁定廢棄,並重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18,000元確定,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3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案由:交付會計帳簿等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