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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354號原 告 彭淑華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複 代理人 李汶晏律師被 告 楊華盛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就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16樓之建物及坐落同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房地)進行分割,揆諸前揭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房地所得受之利益數額為斷。次查系爭房地鄰近房屋交易價值,其平均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為新臺幣(下同)26萬1,430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又本件系爭房地面積為

79.18㎡【計算式:層次面積49.71㎡+陽台7.11㎡+花台0.88㎡+(共有部分5,914.83㎡×持分142/100000)+(共有部分6,319.44㎡×持分207/100000)=79.18㎡,小數點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再以原告持有系爭房地應有部分2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35萬0,014元【計算式:(79.18㎡×261,430元)×1/2=10,350,01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1,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