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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3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359號原 告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訴訟代理人 王展星律師

翁晟閔律師李頤杰律師被 告 謝佳穎

王辰羽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健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買回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謝佳穎所有之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100000)及同區段5089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10樓之1,權利範圍全部)、8296建號建物(權利範圍205/0000000,下合稱系爭房地),具有經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民國107年7月10日板登字第196580號預告登記之優先買回權。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交易價額為斷,據原告陳報系爭房地之拍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2,09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