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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365號原 告 鄭尊元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敬修即林靖翔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萬0,4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裁判日期:202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