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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367號原 告 洪慧萍

唐 欣唐志豪被 告 唐一強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面積為54.10㎡)及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面積為57.92㎡)之房地(下合稱系爭房地),並依兩造共有比例分配賣得價金,惟原告未提出系爭房地最新交易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不動產交易實價結果,相近不動產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38,122元,參以原告等就系爭房地之應有部分合計為4分之1【12分之1+12分之1+12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68,107元【計算式:138,122元×(54.10㎡+57.92㎡)×1/4=3,868,1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7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