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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3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371號原 告 蔡海燕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進勝間請求返還保管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13,3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1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1,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款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