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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386號原 告 鄭許美玲訴訟代理人 梁雨安律師被 告 許秀華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孫晧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變更要保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單(下稱系爭保單)之要保人更改為原告,而依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檢送之保險契約狀況一覽表所載,可知系爭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新臺幣(下同)6萬2,502元,則該項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算為6萬2,502元;另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54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擇高核定為5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變更要保人等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