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390號原 告 李婉萍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子明請求給付股份移轉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日期:202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