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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3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399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黃飛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曾於民國114年9月3日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林家弘、保證人即被告陳婷婷核發支付命令,惟保證人即被告陳婷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聲明為:債務人林家弘應向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106,061元,及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家弘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保證債務人陳婷婷應對1,291萬5,342元負清償責任。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91萬5,3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萬3,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