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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301號原 告 曾有成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被 告 莊賜德

莊賜銘王莊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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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賜平莊賜財莊寶珠莊麗月莊淞祺莊佳蓉莊浩宇莊震宇莊賜麟莊月娥莊永昇莊永恒莊永富張世賢張世龍張世明徐張芸溱張坤香張清蓮張德鑾張双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段0巷0弄00號二層建物全部(新北市○○區○○段000號)(下稱系爭房屋)辦理繼承登記後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是原告訴之聲明主要目的係請求被告移轉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予原告,應以系爭房屋價值為斷。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原告提出正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內容可知系爭房屋勘估時值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6,600元。本院審酌上開鑑定報告乃係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而為鑑定,且於鑑定時亦已同時兼顧產權、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個別因素、不動產市場現況及勘估標的物之最有效使用情況,認上開鑑定結果應屬可採。從而,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60萬6,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茲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倘未遵期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