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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4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443號原 告 禾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在上列原告與被告鎮弘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7,0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