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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451號原 告 簡梅芳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詠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