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459號原 告 王武政訴訟代理人 王教臻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王仁信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7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7,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