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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4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462號原 告 林品序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義凱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