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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4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467號原 告 陳良愷即農庭農企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和生鮮農產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