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469號原 告 譽得興有限公司(原:允得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美君上列原告與被告辰美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12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5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