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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補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補字第476號原 告 社團法人新北市聖成媽祖功德會法定代理人 陳炳榮訴訟代理人 林晉佑律師被 告 林阿最即林廷馥之繼承人

林進豐即林廷馥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被告應將被繼承人林廷馥所遺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2)及其上同段487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巷0號,權利範圍:1/3,下與其坐落土地合稱系爭房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結果,系爭房地鄰近房地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164,786元,以此為系爭房地交易價額計算基準應為合理,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54,864元(計算式:72㎡×164,786元/㎡×1/3=3,954,8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日期:2026-03-13